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应当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二)其他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构)筑物的改善,应当以保持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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