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一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建设活动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由保护责任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