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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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公园开埠区(以下简称开埠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进区内建筑物的合理...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开埠区,是指以金平区小公园为核心、保...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开埠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文化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维护历史文化遗...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渐进式更新的原...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旧城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埠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在保护规划编制或者修改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埠区实行暂停审批...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的规划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专...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开埠区内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收购历史建筑并进行维护修缮所需的费用; (...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埠区及其...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区内其他建(构...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在开埠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开埠区内从事依法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审批时提交...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开埠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与保护无...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开埠区内对建筑、住宅区、路、街、巷等进行改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对体现潮汕历史、文化...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开埠区内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埠区建设活动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开埠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开埠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和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和人文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确...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现状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将历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赠给国家。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民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反映开埠历史和本地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建筑,...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五条 鼓励在开埠区举办具有潮汕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人是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七条 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代管人,并承担保护责任。历史上由产...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八条 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开埠区内建(构)筑...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九条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和维护、修缮建(构)筑物...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应当遵...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一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建设活动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六条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维护、修缮建(构)筑物,市人...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七条 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对开埠区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年久失修、超出合理使用期限且有毁损危险的建(...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八条 开埠区内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不能维修使用的,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九条 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开埠区实施保护改造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五十条 为保护和利用开埠区,确需对开埠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者收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依...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代管人的房屋被征收或者收购的,代管人具有要求使用人腾退房屋以...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未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本章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由有关执法部门负责查...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特区范围内其他反映开埠期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措施。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