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开埠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文化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