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旧城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开埠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论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