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在保护规划编制或者修改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埠区实行暂停审批建设活动的规划控制措施。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