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开埠区的具体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五)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消防安全要求,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 (七)保持街区活力,延续文化传统的方案; (八)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的建(构)筑物的整改要求; (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