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