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收购历史建筑并进行维护修缮所需的费用; (二)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所需的费用; (三)其他用于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