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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