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