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区内其他建(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升级改造。对金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开埠区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