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在开埠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 禁止在开埠区内建设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