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开埠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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