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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