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开埠区内对建筑、住宅区、路、街、巷等进行改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对体现潮汕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