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