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开埠区内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潮汕地域建筑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酒楼、旅社、戏院、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但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和人文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