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的规划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旧城、房产、财政、旅游、公安、交通、宗教事务、民政、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国土、档案、外事侨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埠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