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埠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金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