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开埠区,是指以金平区小公园为核心、保存开埠期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体现开埠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开埠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开埠区保护规划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埠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志,明确保护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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