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