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六条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维护、修缮建(构)筑物,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代为维护、修缮。 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置换产权、承租以及协商代为保护等方式予以维护、修缮。 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而不维护、修缮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修缮等保护责任。保护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维护、修缮等保护责任且建(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代为抢救性修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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