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八条 开埠区内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不能维修使用的,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应当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应当付清已租住期的租金并及时迁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