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五十条 为保护和利用开埠区,确需对开埠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者收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属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可以由金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按照市场评估价协议收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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