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九条 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开埠区实施保护改造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文化、住房与城乡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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