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七条 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对开埠区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年久失修、超出合理使用期限且有毁损危险的建(构)筑物,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但属于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不具备保留价值后,方可决定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