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代管人的房屋被征收或者收购的,代管人具有要求使用人腾退房屋以及办理征收补偿或者收购手续的权利,代管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代管人负有管理房屋和将房屋退还合法产权人的义务;代管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专户储存并直接退还合法产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与代管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收购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收购协议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征收或者收购房屋的有关资料由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证据保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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