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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