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开埠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出现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过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