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开埠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和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