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建筑,在征得产权人或者代管人同意后,可以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