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提高本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