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二至三年组织一次评估。 经评估需要调整的,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和备案;不需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