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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