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