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依法按时足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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