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编制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农用地等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特区的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南澳县、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南澳县、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征地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编制工作,并进行统筹平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