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就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