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预公告,应当将拟征土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基本情况,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征地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征地公告一经发布,征地预公告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