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报有土地管理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