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研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