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招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