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或者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