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 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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