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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