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有效期内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的,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依法撤回设置许可和限期自行拆除,同时将相关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通过协商或者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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