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设置行为,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