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办理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用海预审等手续,并委托相应机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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