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超过三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